2009年10月8日 星期四

裝潢工程裁判書(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OO年度建字第OOO號
原   告 統O國際有限公司
被   告 仲O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本件爭點與法院之判斷:
兩造爭點為:
(一)系爭中O民權大樓部分樓面及中O南二6、7樓工程是否係自中O媒體集團整體室內裝修工程分出之獨立承攬契約工程?
(二)兩造就系爭中O、中O南二6、7樓工程,有無達成承攬報酬價額之合意?
(三)系爭中O、中O南二6、7樓工程是否已依約完工?該工程有無瑕疵?就原告請求款項,被告是否已溢付?是否得以的已付款項抵充本件請求?

判決:
原告主張本於承攬人之承攬報酬請求權請求被告公司給付承攬報酬,為有理由,而被告辯稱上情,則無可採。從而,原告依民法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及兩造於97年7 月21日簽認之會議記錄內容,請求被告給付7,646,361 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主張其以存證信函催告被告應於 97年9 月10日給付上開款項,業已提出臺北古亭郵局第OOOO號存證信函為證,且被告並不否認,則原告主張被告應自受催告履行期之翌日,即97年9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亦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OO  年  OO  月   OO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