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國的都
更設計是交給 實施者 ( 建商 )操作,例如更新單元劃定、擬訂權利變換計畫,都是由實施者完全掌控。其中就算 有公開展覽,但是實施者是掌握變更計畫權力的擁有者,一般老百 姓根本沒有機會與之抗衡。 - 都更條文幾乎看不到土地
徵收,但本質就是都更的土地徵收事業,更不需要土地徵收的 嚴謹要件: (1)公共利益 。 (2)必要性 。 (3)比例性 。 (4)最後手段 。 (5)完全補償 ,五項缺一不可。 但都更條例開了一扇門,只要在更新單元內同意者 超過一定比例,即可強迫剩下的人參與更新。此違反憲法第5條、第 23條保障人民之權利,且被徵收者非僅是影響財產權 ,還有工作權、生存權等,但都更用民主多數決,剝奪人民上述權利,這已涉及違憲層次。 - 更何況土徵原就嚴格限制由公部門才能發動,一般民間不被允
許,而都更卻開了這道後門。 - 我國都更設計主要是由實施者(私部門)操作,主管機關(公部門)撐腰。例如都市更新條例第
36條,所謂「依法執行」的主管機關,實質上已經成為幫兇 。其角色已有很大的轉變,政府不再為人民謀取福祉。反而成為有 權有勢者,剝削社會弱勢的工具。 - 土地是我們安身立命的家。土地
的意涵是豐富和多元的。 土地可以是生產要素;可以是獲利的重 要資產 ; 也可以被視為環境生態的永續資源,土地是我們主觀認 同的空間,人跟地之間是有個強烈的連結和依賴的關係,因為她是我 們的家、我們的社區、我們的故鄉,她除了是非賣品之外,她是我們 的根。「錢」並不是土地唯一的價值!
2012年3月29日 星期四
人&地
2012年3月26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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