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25日 星期日

白話兼富啟發意義的刑事判決書

【裁判字號】 91,易,258

【裁判日期】 910719

【裁判案由】 竊盜等

【裁判全文】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五八號  

公 訴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0八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丙○○竊盜,累犯,處罰金參佰元,

罰金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1. 丙○○前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月確定,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三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二、其有嚴重口吃,平日以撿拾廢五金維持生計。緣有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有公司)於雲林縣元長鄉○○○段一五三0地號土地設置西庄廢料堆置場,堆置大量塑膠屑沾黏之廢鐵線,因為是環保廢棄物,難以處理,因而長期堆置在該處。而雖該廢料堆置場已有六年多未再使用,惟為免別人進入傾倒廢棄物,並避免有人進去燒塑膠屑以拿取廢鐵線致引起火災,乃以鐵絲網圍起來,惟鐵絲網仍有部分範圍已損壞而未經修理。丙○○在九十一年一月九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許,騎著由舊機車拼裝的三輪車,前往上址廢料堆置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竊取價值約新台幣(下同)一百元之廢鐵線約三十公斤,並搬運至前開機器三輪車上,適為到場巡視之萬有公司總務課長甲○○即時查覺而報警,當場逮獲丙○○,並在前開三輪車上扣得廢鐵線約三十公斤。三、案經萬有公司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報請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一、丙○○在法庭內等待叫喚的大部分時間,一直垂著頭,垂得很低,站起來說話時也沒有抬眼瞧著法官。他有嚴重口吃,說起話來,舌頭堵在上下齒緣,久久吐不 出音來,臉部扭曲,深深的紋路,就更深了。一句話要說非常的久,而且說得非 常的辛苦,法官又聽不太清楚。問他上學到那種程度,他表示唸到小學畢業,法官因而請他用寫的來答辯,他寫到「我真的沒有放火燒垃圾場,我真的說實在話,以前我會犯竊盜罪,那是因為我無知、交了壞朋友,但是自從我被關了一年九 個月回來後,我就遠離那些壞朋友了。雖然我有口吃,找不到工作,但願我還是 意志很堅定,不再當小偷了,所以只好騎著三輪車到處撿廢鐵罐或紙類。」

  2. 法官認為:他坦承在該處拿取廢鐵線約三十公斤,有贓物認領保管收據一紙及照片六張可佐。萬有公司總務課長甲○○證稱「那是工廠生產後所產生的廢棄物,就是我們工廠的垃圾一樣,因那些東西不能亂丟,所以就堆置在那裡。」「因為牽涉到環保的問題,不能隨便就丟棄。」「那是我們生產剩下的廢渣,現在沒有價值,要等以後處理。」然而,甲○○也在警訊時供稱丙○○拿取的廢鐵線 價值約一百元,有該訊問筆錄在卷可稽,丙○○也確實拿取該等廢鐵線,顯見該等鐵線尚有一點點的財產價值。從而,公訴人說丙○○有不法所有意圖,並有竊取之行為,也勉強說得過去。

  3. 核丙○○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而他有右揭前科,有卷附丙○○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件在卷可稽,其於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四、公訴人另外提到:各該廢鐵線,均須放火燒毀外部之塑膠廢料,再以剪刀剪斷廢鐵線,才可取出廢鐵線,其於右揭時地,基於放火燒燬他人之物之犯意,攜帶打火機乙支、汽油乙桶、白色手套乙付、客觀上足對人身安全產生危害之鐵製剪刀 乙把、鉛製臉盆及鉛桶各乙個等物,騎乘其所有之機器三輪車乙部,前往上址廢 料堆置場,先將汽油桶內之汽油潑灑在被塑膠廢料包圍之廢鐵線上,並以打火機 點火燃燒外部之塑膠廢料,致該塑膠廢料被燒毀而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萬有公司後,再持前開鐵製剪刀剪斷廢鐵線,放入其所攜帶之鉛製臉盆及鉛桶內云云。因認:丙○○係攜帶剪刀一把行竊,該把剪刀客觀上足對人身安全產生危害, 是以所犯係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的攜帶兇器竊盜罪云云。他放火燒燬各該廢鐵線外圍之塑膠廢料,另犯有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的毀損罪云云。惟 查: (一)並無剪刀扣案,是以,尚難單憑其於檢察官訊問時之自白,即遽認其攜帶剪刀。公訴人認其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條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尚有未洽,起訴法條應予變更為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 (二)丙○○堅稱並未放火,指其到該處時,垃圾早已在燃燒等語。法官認為,萬有公司員工所拍到的照片並未能看出是丙○○放的火,而該處十分空曠,撿拾破爛的人很容易進入該處放火取廢鐵線,是以,尚難認是他放的火。因而,檢察官指丙○○犯有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云云,尚難以證明。惟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揭有罪部分有牽連犯關係,屬裁判上一罪,是以不另為無罪諭知。

法官審酌:

  1. 法官函請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調查丙○○之生活狀況,舉凡:家庭成員結構、家人間的互動情形,與親戚、朋友來往之對象、互動情形,多年來經濟來源,如何維繫生活等,以便做為量刑之參考。該分局很快地查覆法官「丙○○患有嚴重口吃,平日以撿拾廢五金維持生計,家境貧窮,其妻周和江智能不足,育有一女,目前又懷孕數月。家庭經濟來源均依靠丙○○。因患有嚴重口吃,與人溝通困難,平日與親友少互動往來,生活單純樸實。」我們在等待檢察官、證人到庭的一會兒,旁聽席上,丙○○的年邁母親請求到前面說話,法官點頭同意,丙○○的母親用舊式閩南話,對著中年法官,沈靜地說道「法官啊,我講兩句分你聽。阮這個囝仔,啊就大舌,引嘸頭路。用一台三輪車,在撿壞鐵仔,啊有時陣去真遠,嘛不知影有去撿這個,啊歸大片,那會是伊放火的平常時,我叨有領那三千塊的老人年金,呀伊就有時陣會來找我拿五十元,要去加油,呀才有湯騎那三輪車出去撿壞鐵仔•••啊我歸身軀專專病•••啊 叨有一天講撿那個查某倒來,啊那個查某叨不正常啊。呀我講你自己都飼不飽了,還撿這個倒來,要按那飼?啊伊就講那查某都睡在掩坑(涵洞),真可憐。咳•••啊生的那個囡仔,啊嘸湯吃,啊餓嘎剩一枝骨,就像這個(手指麥克風的支柱),啊我就去買牛奶粉來飼。誰知影這個囝仔才一歲多,啊伊就擱有身?」法官問她「啊吶不要去紮起來?」她又說「啊叨才想說要帶伊去紮起來,誰知伊這麼快就擱有身?」「啊就是按呢啦。啊望你們鬥衫降啦,呼。」攜帶剪刀竊盜一百元廢鐵線,累犯的最低刑是七個月。法官看著丙○○,有諸多的捨不得。想著他要生存下去,要比我們費力許多,要比我們掙扎許多。有著上述八十七年的那些竊盜前科,法官是可以理解的。

  2. 他寫到「以前我會犯竊盜罪,那是因為我無知、交了壞朋友,但是自從我被關了一年九個月回來後,我就遠離那些壞朋友了。雖然我有口吃,找不到工作,但願我還是意志很堅定,不再當小偷了,所以只好騎著三輪車到處撿廢鐵罐或紙類。」法官願意相信,除非極度、極度的不得已,他會選擇有尊嚴的方式活下去。

  3. 最後,法官以這些廢鐵線的價值甚低為由,從輕量處罰金三百元,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三百 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 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起訴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判決後記:

本案因著萬有公司老是被西庄廢料場的火警困擾,強力要求查辦抓到的這一個人,要求檢察官以放火罪、竊盜罪起訴他;而檢察官既提起本件案子的公訴,也有著特定的立場。為了檢察官的立場,為了告訴人方面的情緒,法官盡力向檢察官請求,並當庭取得檢察官及告訴人方面的諒解,協商取得案件的最後處理方式。亦即,不以該等物品為廢棄物之理由,做出無罪判決,以免程序折騰,並避免可能的不確定後果;但是,法官得以變更起訴法條。上蒼悲憫,願容卑 微生命在這塊土地喘息。檢察官慈愛,願為可憐小人物委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九 日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輝 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而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 美 華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九 日


  1.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3.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右揭條文之罰金刑,應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之規定,提高為十倍)


作者: marxs ptt看板: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