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日 星期四

消防開關規範

手動啟動、自動啟動、手動切換、自動切換、自動關閉、自動檢出、音響警報裝置



1       手動啟動
1.1       室內消防栓設備之水源,應連結加壓送水裝置,加壓送水裝置除重力水箱外(壓力水箱或消防幫浦),依規定設自動或手動啟動裝置,其停止僅限於手動操作。手動啟動裝置應設於每一室內消防栓箱內,室內消防栓箱上方有紅色啟動表示燈。(§37-3)
1.2       開放式自動撒水設備之手動啟動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52-2)
1.2.1   每一放水區域設置一個手動啟動開關,其高度距樓地板面在零點八公尺以上一點五公尺以下,並標明手動啟動開關字樣。
1.2.2   手動啟動開關動作後,能啟動一齊開放閥及加壓送水裝置。
1.3       二氧化碳滅火設備,依規定設置手動啟動裝置:(§91-1)
1.3.1   設於能看清區域內部且操作後能容易退避之防護區域外。
1.3.2   每一防護區域或防護對象裝設一套。
1.3.3   其操作部設在距樓地板面高度零點八公尺以上一點五公尺以下。
1.3.4   其外殼漆紅色。
1.3.5   以電力啟動者,裝置電源表示燈。
1.3.6   操作開關或拉桿,操作時同時發出警報音響,且設有透明塑膠製之有效保護裝置。
1.3.7   在其近旁標示所防護區域名稱、操作方法及安全上應注意事項。
1.4       建築物高度超過六十公尺者,連結送水管應採用濕式,其中繼幫浦,於送水口附近設手動啟動裝置及紅色啟動表示燈。但設有能由防災中心遙控啟動,且送水口與防災中心間設有通話裝置者,得免設。(§183-3)
1.5       加壓送水裝置設置符合下列規定之手動啟動裝置及遠隔啟動裝置。但送水區域距加壓送水裝置在三百公尺以內者,得免設遠隔啟動裝置:(§216-7)
1.5.1   手動啟動裝置之操作部設於加壓送水裝置設置之場所。
1.5.2   遠隔啟動裝置由下列方式之一啟動加壓送水裝置:
1.5.2.1   開啟選擇閥,使啟動用水壓開關裝置或流水檢知裝置連動啟動。
1.5.2.2   設於監控室等平常有人駐守處所,直接啟動。
1.6       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加氣站及天然氣儲槽之冷卻撒水設備,其手動啟動裝置準用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229-5)(見上述5.之內容。)
2       自動啟動
2.1       開放式自動撒水設備之自動啟動裝置,依下列規定設置。但受信總機設在平時有人處,且火災時,能立即操作啟動裝置者,得免設自動啟動裝置:自動啟動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52-1)
2.1.1   感知撒水頭或探測器動作後,能啟動一齊開放閥及加壓送水裝置。
2.1.2   感知撒水頭使用標示溫度在七十九度以下者,且每二十平方公尺設置一個;探測器使用定溫式一種或二種,並依第一百二十條規定設置,每一放水區域至少一個。
2.1.3   感知撒水頭設在裝置面距樓地板面高度五公尺以下,且能有效探測火災處。
2.2       二氧化碳滅火設備,依規定設置自動啟動裝置:自動啟動裝置與火警探測器感應連動啟動。(§91-2)
2.3       乾粉滅火設備若使用氣體啟動者,依下列規定設置:(§110)
2.3.1   啟動用氣體容器能耐每平方公分二百五十公斤或25MPa之壓力。
2.3.2   啟動用氣體容器之內容積有零點二七公升以上,其所儲存之氣體量在一百四十五公克以上,且其充填比在一點五以上。
2.3.3   啟動用氣體容器之安全裝置及容器閥符合CNS一一一七六之規定。
2.3.4   啟動用氣體容器不得兼供防護區域之自動關閉裝置使用。
2.4       特別安全梯或緊急昇降機間排煙室之排煙設備,設置排煙、進風風管時,設有排煙量、進風量在每秒四立方公尺(兼用時,每秒六立方公尺)以上,且可隨排煙口、進風口開啟而自動啟動之排煙機、進風機者,得不受本款第二目及第三目排煙口、進風口開口面積及風管內部斷面積之限制。(§189-2-4)(另請參考(§189-2-2§189-2-3))
3       手動切換
3.1       二氧化碳滅火設備,依規定設置手動啟動裝置,啟動裝置依下列規定設置手動切換裝置:(§91)
3.1.1   設於易於操作之處所。
3.1.2   設手動之表示燈。
3.1.3   手動切換必須以鑰匙或拉桿操作,始能切換。
3.1.4   切換裝置近旁標明操作方法。
4       自動切換
4.1       二氧化碳滅火設備,依規定設置自動啟動裝置,啟動裝置依下列規定設置自動切換裝置:(§91)
4.1.1   設於易於操作之處所。
4.1.2   設自動之表示燈。
4.1.3   自動切換必須以鑰匙或拉桿操作,始能切換。
4.1.4   切換裝置近旁標明操作方法。
4.2       緊急供電系統之緊急電源裝置切換開關,於常用電源切斷時自動切換供應電源至緊急用電器具,並於常用電源恢復時,自動恢復由常用電源供應。(§237-2)
5       自動關閉
5.1       泡沫滅火設備高發泡放出口,全區放射時,其防護區域開口部能在泡沫水溶液放射前自動關閉。但能有效補充開口部洩漏者,得免設自動關閉裝置。(§73-1)
5.2       二氧化碳滅火設備採全區放射方式:用不燃材料建造之牆、柱、樓地板或天花板等區劃間隔,且開口部設有自動關閉裝置之區域,其噴頭設置數量、位置及放射量應視該部分容積及防護對象之性質作有效之滅火。但能有效補充開口部洩漏量者,得免設自動關閉裝置。(§82-1)
5.3       全區放射方式防護區域之開口部設置規定:
5.3.1   開口部位於距樓地板面高度三分之二以下部分,應在滅火藥劑放射前自動關閉。(§86-2)
5.3.2   不設自動關閉裝置之開口部總面積,供電信機械室使用時,應在圍壁面積百分之一以下,其他處所則應在防護區域體積值或圍壁面積值二者中之較小數值百分之十以下。(§86-3)
5.4       二氧化碳滅火設備使用氣體啟動者,啟動用氣體容器不得兼供防護區域之自動關閉裝置使用。(§88-4)
5.5       乾粉滅火設備若使用氣體啟動者,啟動用氣體容器不得兼供防護區域之自動關閉裝置使用。(§110-4)
5.6       各類場所之各樓層,設有架空走廊之樓層,其架空走廊合於下列規定者,該樓層每一座架空走廊可減設避難器具二具:
5.6.1   為防火構造。
5.6.2   架空走廊二側出入口設有能自動關閉之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不含防火鐵捲門)。(§158-3-2)
5.6.3   不得供避難、通行及搬運以外之用途使用。
5.7       各類場所之各樓層主要構造為防火構造,由居室或住戶可直接通往直通樓梯,且該居室或住戶所面向之直通樓梯,設有隨時可自動關閉之甲種防火門(不含防火鐵捲門),且收容人員未滿三十人,其應設之避難器具得免設。(§159-2)
5.8       二氧化碳滅火設備防護區域之開口部未設置自動關閉裝置時,除依前款計算劑量(請另參考各§222-1)外,另加算該開口部面積每平方公尺五公斤之量。(§222-2)
6       自動檢出
6.1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配線之常開式之探測器信號回路,其配線採用串接式,並加設終端電阻,以便藉由火警受信總機作回路斷線自動檢出用。(§127-1)
6.2       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配線之常開式檢知器信號回路之配線採用串接式,並加設終端電阻,以便藉由瓦斯漏氣受信總機作斷線自動檢出用。(§144-2)
7       音響警報裝置 
7.1       二氧化碳滅火設備之音響警報裝置,依下列規定設置:(§92)
7.1.1   手動或自動裝置動作後,應自動發出警報,且藥劑未全部放射前不得中斷。
7.1.2   音響警報應有效報知防護區域或防護對象內所有人員。
7.1.3   設於全區放射方式之音響警報裝置採用人語發音。但平時無人駐守者,不在此限。
7.2       乾粉滅火設備之音響警報裝置,準用第九十二條規定設置。(§98)
7.3       緊急廣播設備之音響警報應以語音方式播放。(§135)